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吴维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吴维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8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6863-5。负责人王成兴,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吴维平,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吴维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6年2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