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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1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芳诉被告孔德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