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11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芳诉被告孔德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11民初10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牛高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童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