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周立杰与翟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杰,翟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811号原告:周立杰,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翟素荣,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杰与被告在翟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周立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立杰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置方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元,减半收取230.50元,由周立杰负担。审判员 刘 尚 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欧阳乾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