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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新疆赛弗特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赛弗特工贸有限公司,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新疆赛弗特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罗酩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强,男,1987年2月出生,系委托人单位员工。被执行人: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疆赛弗特工贸有限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374623.06元,全额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新疆赛弗特工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哈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申请人可向我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司干旦审判员  宋 瑾审判员  燕 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