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执字第02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黄元兴与印东飞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元兴,印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848号申请执行人黄元兴。被执行人印东飞。申请执行人黄元兴与被执行人印东飞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支付令,被执行人印东飞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黄元兴11393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印东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印东飞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暂缓执行,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滨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蔡卫忠执行员 刘东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程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