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陶菲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华,陶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317号原告张凤华,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屏南县。被告陶菲,男,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凤华与被告陶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的住所地为福建省武夷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鼓楼区。且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原告住所地亦在屏南县。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林晓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伟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