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晓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10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东,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赌博嫌疑,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11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赵楚龙,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8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东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东及辩护人赵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东在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1区62栋一楼信顺便利店内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被告人陈某东同上家当面对账,结算是通过转账或是收现金的方式。被告人陈某东接受人投注“六合彩”八期,接受他人投注金额达人民币7万余元。2015年11月26日21时许,民警对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1区62栋一楼信顺便利店检查时,发现赌博人员谢贤正在购买“六合彩”,后民警将被告人陈某东、违法人员谢正贤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东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东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钟秀敏(兼)书记员 林 斯 瑜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