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40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21-02-02
案件名称
李凤云与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凤云;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403民初1045号原告:李凤云,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退休职工,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轲,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科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原告李凤云儿子。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负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093294107T。法定代表人:张国山,总经理。原告李凤云诉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凤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凤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合同期内商铺租金67720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收回商铺。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9日,原告与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购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地上二层286号商铺,建筑面积10.43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29038.94元/平方米,总金额302876元整。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约定将其上述购买商铺委托被告租赁经营,租赁期限为3年。承诺自租赁之日(2014年7月10日)起,按照第一年5%(即1072元月),第二年6%(1287元/月),第三年6%(1287元/月)计算收益,并向原告支付租金。按照约定,自2017年7月至今,被告共应向原告支付68个月租金共计84936元(首年12864元+第二、三年30888元、2017年7月至今共计41184元),但自2014年4月1日签订合同起至今,原告仅收到被告分16笔支付共计16876元租金。拖欠2015年租金8364元,产生滞纳金1392元;拖欠2016年租金12228元,产生滞纳金1643元,拖欠2017年租金12656元,产生滞纳金1343.7元,拖欠2018年至2020年3月租金34472元,产生滞纳金1457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按时支付租金,但是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逶至今。综上,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损失计73555.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情况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9日原告李凤云与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协议》,购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派德广场地上二层286号商铺,建筑面积10.43平方米,商品房单价为29038.94元/平方米,总金额302876元整。合同签订后,原告李凤云向平顶山市太极立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购房款。2014年9月4日,原告李凤云(甲方)与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委托租赁协议》约定:一、甲方自愿将购买的商铺(位置平顶山建设路与劳动路交叉口往西100米路北派德广场贰层286号,建筑面积约10.43平方米。委托给乙方进行改造并出租,由乙方统一招商、统一经营管理)。四、租赁期限、租金、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1.双方约定商铺委托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2、双方约定2014年8月10日起开始返还租金。3、租金收益的计算以甲方缴纳房款收据为准(具体凭甲方预付款收据为准)。甲方已缴纳商铺款金额为302876元。4、自起租日开始每12个月为一年,满一年后租金递增,具体收益按照第一年5%,第二年6%,第三年6%,具体返还数额见下一条规定。5、返还租金收益约定如下:(含税费)第一年租金扣除管理费用后实际返还受益为:1072元/月;第二年租金扣除管理费用后实际返还受益为:1287元/月;第三年租金扣除管理费用后实际返还受益为:1287/月。第七条违约责任:1、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则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租金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乙方租期到期不能继续经营,乙方不再负责恢复房屋原状,如继续经营可优先签订合同供乙方使用……另查明,原告自认自2014年9月1日签订合同起至今,原告收到被告分16笔支付共计16876元租金。剩余租金未再支付。经核算截至2020年3月份,被告欠付原告租金共计67845元,原告仅主张67720元。被告偿还原告以及拖欠租金详情表 自2014年8月10日起支付租金,每12个月为一年度 日期 实际支付租金数额/元 应支付租金数额 尚欠租金数额/元 系还(X)月租金 2014.9.15 2144 2144 0 2014年8、9月 2014.10.15 1072 1072 0 10月 2014.11.13 1072 1072 0 11月 2014.12.24 1072 1072 0 12月 2015.1.14 1072 1072 0 2015年1月 2015.2.25. 1072 1072 0 2月 2015.3.31 1072 1072 0 3月 2015.4.15 1072 1072 0 4月 第一个年度(2014.8-2015.7)合计 9648 12864 3216 剩余2015年5、6、7月租金未还 2015.10.17 1072 1287 0(原告未主张欠款差额) 2015年10月 2016.1.27 1072 1287 215 2016年1月 2016.1.29 1072 1287 215 2016年2月 第二个年度(2015.8-2016.7)合计 3216 3861 430+11583=12013 剩余2015年8、9、11、12月,2016年3、4、5、6、7月租金未还 2016.11.6 1072 1287 215 2016年11月 2017.1.24 1072 1287 215 2017年1月 2017.3.26 429 1287 858 2017年3月 2017.5.8 429 1287 858 2017年5月 第三个年度(2016.8-2017.7)合计 3002 5148 2146+10296=12442 剩余2016年8、9、10、12月,2017年2、4、6、7月租金未还 第四个年度(2017.8-2018.7)合计 0 15444 15444元 2017年8月-2018年7月共计12个月租金未还 第五个年度(2018.8-2019.7)合计 0 15444 15444 2018年8月-2019年7月共计12个月租金未还 2020.1.19 1010 1287 277 2020年1月 第六个年度(2019.8-2020.3)合计 1010 10566 277+9009=9286 剩余2019年8、9、10、11、12月,2020年2、3月租金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凤云与被告派德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合同,李凤云按照约定将自己所有的商铺交付给被告派德公司使用、收益,双方成立委托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派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但是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解除合同,仍然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被告应当对所欠租金予以清偿,故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租金6772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部分,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ニ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決如下: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凤云支付拖欠租金67720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7720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派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珉审判员董亚楠人民陪审员 张 风 光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张静书记员张燕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