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8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练永祥与徐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永祥,徐圣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434号原告:练永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增林,东台市三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圣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练永祥与被告徐圣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练永祥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练永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剑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