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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秀花与贾楠、刘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花,贾楠,刘晓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217号原告杨秀花,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村*组**号。身份证号:4103111960********。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贾楠,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号院*栋******号。被告刘晓倩,女,汉族,26岁,住洛阳市道北三路阳光家园*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花诉被告贾楠、刘晓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秀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贾楠、刘晓倩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花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 亮代审判员  马 琼陪 审 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