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才与潘生宁、赵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才,潘生宁,赵丽,汪兴,李双,刘和青,王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曹才。委托代理人:胡一权,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生宁。被告:赵丽。被告:汪兴。被告:李双。被告:刘和青。被告:王杰明。委托代理人:XX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才诉被告潘生宁、赵丽、汪兴、李双、刘和青、王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诉称:2014年4月25日,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利率为每月2.5%。其余被告为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得不具状至法院,请求: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为每月2.5%);2、判令第三至第六被告对第一、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原告曹才与被告潘生宁之间部分借款的事实存在。现被告潘生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15年2月6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决定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才的起诉。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曹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大庆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人民陪审员 何传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