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黎联明与李宗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黎联明,李宗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财保155号申请人黎联明。委托代理人张健欣,广东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宗阳。申请人黎联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深圳市烽景腾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宗阳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东门支行账号为62×××91内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具体冻结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二、查封担保人深圳市烽景腾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镇新生村水岸新都20号楼902房产(房产证号:16××35),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3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具体查封期限以本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中的期限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