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与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庭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1号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周庭伟,男,198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雅林士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庭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元,减半收取573元,由原告合肥市宝航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宋 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