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沈建强、何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沈建强,何中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组织机构代码78125127-4。法定代表人:尹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强,男,汉族,住海宁市。被告:何中惠,男,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强、何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建强、何中惠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建强、何中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6237元,由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金 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