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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沈建强、何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沈建强,何中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745号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骑岸镇骑岸居。组织机构代码78125127-4。法定代表人:尹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建强,男,汉族,住海宁市。被告:何中惠,男,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建强、何中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建强、何中惠的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建强、何中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74元,减半收取6237元,由原告南通星光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裘竹君人民陪审员  金 娟人民陪审员  黄国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