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守地与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地,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727号原告:王守地,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许志文,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贞艳,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小龙,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守地诉被告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翔万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云茂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地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志文、章贞艳,被告南翔万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敏、李小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6月23日13时20分许,原告王守地在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B区东六街西口处,因地上都是胶水、地面湿滑而导致其滑倒摔伤。在民警赶到后,原告在家人陪同下被急救车送往芜湖市中医医院进行治疗,共住院17天,出院医嘱需绝对卧硬板床休息,适当腰背肌锻炼;定期复查,每月复查一次;不适随诊;建休三个月。2015年10月21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L1压缩性骨折,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二期手术费用约需1万元。被告对损害发生地具有经营权和管理权,该物流园物业市场属被告经营管理范围,在前一天该地已有很多人因地上胶水湿滑而摔倒的情况下,被告没有及时安排清理地上胶水,且没有设立安全警示而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款,被告均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4841.96元(其中医疗费30335.71元、护理费2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3482元、残疾赔偿金99356元、鉴定费1500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仅仅是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并不是市场的所有方及管理方,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事故发生当天为下雨天气,原告应注意下雨天,路面湿滑,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综上请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3日13时20分许,原告王守地在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B区东六街正常行走,当行至东六街西口处时,因该路段部分地面遗有胶水状液体,致该路段地面异常湿滑,导致原告滑倒摔伤。经报警并在民警赶到后,原告在家人陪同下被急救车送往芜湖市中医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7月10日出院,共住院16天,发生医疗费30335.71元。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L1压缩性骨折。出院医嘱,需绝对卧硬板床休息,适当腰背肌锻炼;定期复查,每月复查一次;不适随诊;建休三个月。2015年10月21日,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L1压缩性骨折,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二次手术费用约需1万元。为此,原告用去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1、2015年6月23日天气预报有中雨,事发时未下雨,但雨后地面潮湿。2、事发路段属于南翔万商公司物业管理范围,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管理。事发第二天,被告在事发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原告王守地系芜湖市鸠江区新居装饰装潢服务部业主童家才之妻。上述事实,有原的身份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被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出警记录,出院记录、病历及医疗费、鉴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明,依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一)本案中,被告作为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物流园的管理方,其对该物流园内的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被告也当庭认可事发路段在南翔万商物流园内,属于南翔万商公司物业管理范围。由于事发路段在事发时地面遗有胶水状液体,致事发路段地面异常湿滑,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物业管理方,未能及时安排清理地上胶水状液体,且事发时未设立安全警示,导致原告滑倒摔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抗辩“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应注意下雨天,路面湿滑,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的意见,本院认为,事发路段属于被告物业管理范围,被告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但其未尽职责,致原告滑倒摔伤,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当日天气预报有中雨,在事发时未下雨,但雨后地面潮湿。原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其应承担30%的过错责任。(二)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0335.71元、二次手术费10000元、鉴定费1500元,有相应的出院小结、病历和医疗票据、鉴定费收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99356元(24839元∕年×20年×20%),因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23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510元、误工费13482元(126元∕天×107天)、交通费1000元,因原告住院治疗16天,出院医嘱,建休三个月,故其护理费核定为1669.76元(104.36元∕天×16天),其伙食补助费核定为480元(30元∕天×16天),其营养费核定为480元(30元∕天×16天),其误工费核定为13356元(126元∕天×106天),其交通费核定为32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因原告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其精神损害抚慰金核定为10000元。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67497.47元,其中被告应承担117248.23元(167497.47元×7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守地赔偿款117248.23元。二、驳回原告王守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王守地负担82元,被告南翔万商(芜湖)商贸物流园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1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云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