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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21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21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18-8、18-9、18-5-202号。法定代表人周立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志文,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匡鹤,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邹区镇卜弋常金东路67号。法定代表人何耀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7号301室。法定代表人陈洪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江辉,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常仲裁字第25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天一路桥有限公司、常州中航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星代理审判员  刘建勇代理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颜建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