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王立春,李淑萍,王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49号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约翰逊(ANDREWJONATHAN)。被执行人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被执行人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三环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被执行人王立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李淑萍,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玉海,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西门子财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立春、李淑萍、王玉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79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工力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立春、李淑萍、王玉海银行存款14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 柏执行员 单 鑫执行员 李帅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曹敬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