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郑某某、霍邱县钢城县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某某,霍邱县钢城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61号原告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25512-4,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徐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兵胜,江西胜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44岁。被告霍邱县钢城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945298-1,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关家银,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被告霍邱县钢城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某某、被告霍邱县钢城物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原告贵溪市昌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育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方阿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