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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广能通供应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广能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王效飞,李艳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6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法定代表人:王效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东炎,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广能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明柱,董事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效飞,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清,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公民身份号码×××0206。再审申请人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路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广能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能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效飞与李艳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港路通公司申请再审称:1.涉案车辆虽然登记在防城港粤港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属于广能通公司。港路通公司要在一年内付清与车辆价值大致相同的款项,而车辆的寿命远远大于一年时间,故双方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不是融资租赁合同。2.广能通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为涉案车辆办理营运证、行驶证,没有为涉案车辆投保甚至没有交付车辆的车牌致使车辆不能营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3.涉案五台车辆不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现已不能过户,甚至不能正常上路行驶,故《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4.王效飞为公司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家庭生活,也不是夫妻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应由夫妻共同承担。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港路通公司全部的反诉请求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先,从《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看,港路通公司与广能通公司之间形成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港路通公司称双方实质是买卖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系由港路通公司自行选择,并非依赖广能通公司的技能或者干预所选择的,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认定涉案车辆没有营运证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港路通公司自行承担,并无不当。《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车辆的登记证书等证件存放在广能通公司处,因此广能通公司虽未向港路通公司交付全部车辆行驶证,但其没有违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鉴于广能通公司未向港路通公司交付全部车辆行驶证的行为在客观上会给港路通公司使用车辆造成一定的限制,二审法院酌减了港路通公司应支付租金15%,结合涉案车辆在交付后一直由港路通公司实际使用及港路通公司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对车辆行驶证问题提出异议等事实,未予支持港路通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主张,亦无不当。第三,李艳清与王效飞为本案当事人,其若对二审判决判令李艳清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存有异议,可自行提出相应的再审申请。港路通公司以涉案债务系王效飞个人债务故李艳清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港路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港路通货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审 判 员  郑兆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