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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庆元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庆元,陈勇,郭宇会,张舒怡,杨金友,闫静波,乌向东,崔利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赵庆元,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满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龙泉社区。被执行人陈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北街道河北村二组。被执行人郭宇会,女,1963年8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二组。被执行人张舒怡,女,1972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牛家营子村八组。被执行人杨金友,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向阳胡同。被执行人闫静波,女,1984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桥头湾子村四组。被执行人乌向东,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希庄村二组。被执行人崔利民,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广场社区居委会锦山三中北。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庆元、陈勇、郭宇会、张舒怡、杨金友、闫静波、乌向东、崔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鲍文静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