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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伍雪垠与被告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雪垠,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伍雪垠,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学斌,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教师,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松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严荣,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伍雪垠与被告永州市第一公共交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雪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雪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雪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伍雪垠负担。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凌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