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张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256号原告王玉华,女,66岁。被告张玉贵,男,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