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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玉华与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华,张玉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256号原告王玉华,女,66岁。被告张玉贵,男,6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华与被告张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艳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