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2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宋跃仙、李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跃仙;李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宋跃仙,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执行人:李惠,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中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贺楚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