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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大伟与孙海军、赵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孙海军,赵宝宁,张亮,段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刘大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军。被告赵宝宁。被告张亮。被告段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孙海军、赵宝宁、张亮、段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