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刘大伟与孙海军、赵宝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伟,孙海军,赵宝宁,张亮,段连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109号原告刘大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海军。被告赵宝宁。被告张亮。被告段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大伟诉被告孙海军、赵宝宁、张亮、段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蔡文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