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5刑初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户籍地石家庄市正定县,无业。2014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公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麻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0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2003室,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以借款用于购买树苗为由,并用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房产(正定县某4号楼3单元1702室)冒充自己的房产为抵押物与被害人麻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而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2万2千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钱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某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现在知道自己犯罪了,我认罪。我曾经因此事还过对方向我要账的人15600元,但没有打条。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0日,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2号楼1单元2003室,被告人高某某伙同涉案人王某某(在逃)、尹某某(另案处理),以借款用于购买树苗为由,并用王某甲(另案处理)的房产(正定县某4号楼3单元1702室)冒充自己的房产为抵押物骗取被害人麻某某的信任,与麻某某签订借款合同,进而骗取麻某某人民币322000元。被害人麻某某发觉被骗后遂进行追讨,被告人高某某偿还了5500元,涉案人王某某退赔麻某某30000元,涉案人尹某某退赔麻某某9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借款合同,土地租赁协议,收条,房屋拆迁调换合同,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且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证明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称自己还款15600元,被害人一方只承认收到还款5500元,而被告人高某某不能进一步举证,故认定被告人高某某已还款5500元。综合考量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部分追回这些影响量刑的因素,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某某退赔被害人麻某某人民币194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曹同华人民陪审员 李成学人民陪审员 邢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