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帅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166号罪犯陈帅帅,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贺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帅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和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获得2014年“隐患排查”活动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11.5分。建议对罪犯陈帅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罪犯陈帅帅减刑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且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合格,2015年3月16日获得物奖奖励一次,自2013年3月至2015年9月考核累计得分111.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判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检察机关关于对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应予采纳。且该犯犯有数罪,对其减刑幅度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帅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天,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宁生审判员 郗春梅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庆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