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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彩、李琼辉诉刘文清、冯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彩,李琼辉,刘文清,冯德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0554-1号原告刘彩。原告李琼辉。被告刘文清。被告冯德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彩、李琼辉与被告刘文清、冯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彩、李琼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文清、冯德俊价值19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彩、李琼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刘文清、冯德俊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光街11号1栋4单元1层2号房屋(权215404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对登记在担保人李珍梅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4号房屋(权064563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继续进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滕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