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胡留栓、胡金玲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胡留栓,胡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法定代理人胡新平。法定代理人王永丽。被执行人胡留栓,男,1946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金玲,女,1980年9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胡某与胡留栓、胡金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惠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留栓、胡金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留栓、胡金玲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留栓、胡金玲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胡留栓、胡金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民一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