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字第41号原告:马某,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姚某,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送达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允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