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党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党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379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党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党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因诉前调解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四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