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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党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党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2379号原告冯某某被告党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党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因诉前调解兑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常四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