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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2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422民初192号原告:周某某,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王某某,女,1991年3月8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离婚纠纷问题因证据不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周某某基于证据不足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银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