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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井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井立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30号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永绍,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褚英英,系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萌,系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井立娜,女,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井立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奥海东星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旭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田俊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