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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高永昆与许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昆,许力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高永昆。被告:许力晖。原告高永昆与被告许力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永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力晖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永昆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1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期限8个月,如逾期未还款,则被告所有的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一直未付款。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许力晖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8月1日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原告高永昆借给被告许力晖现金80万元,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被告许力晖以其拥有的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作为抵押物,全额抵押。如至2015年4月10日仍不能归还所欠本息,则被告许力晖所有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归原告所有,以抵偿所有欠款本息。借款期间,如遇企业拆迁、停业,如企业有补偿,被告应首先全额返还借款本息,如企业无补偿,被告则应以个人资产另行抵押或即时还完借款本息。原、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原告通过银行转款、现金等方式将借款80万元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收条、银行汇款凭证等在卷证实,并经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收条等能够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并承担不利后果。被告应该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许力晖以其拥有的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作为抵押物,全额抵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许力晖偿还原告高永昆借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二、原告高永昆对被告许力晖所拥有的德州好世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祥银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