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石田与颜景峰、高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景峰,高毅,石田,李敏,吴昊,孙孔全,郭伟,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张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二终字第00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景峰。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田。委托代理人:吴强,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敏。原审被告:吴昊。原审被告:孙孔全。原审被告:郭伟。原审被告: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永兴镇解集村。法定代表人:李敏,经理。原审被告:张中华。上诉人颜景峰、高毅因与被上诉人石田,原审被告李敏、吴昊、郭伟、孙孔全、张中华、安徽省永兴山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亳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颜景峰、高毅以其与被上诉人石田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颜景峰、高毅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颜景峰、高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5300元,由上诉人颜景峰、高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光明代理审判员  樊 坤代理审判员  卢 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梦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