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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2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韩明利与耿振尧、郎明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利,耿振尧,郎明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2118-1号原告:韩明利。委托代理人:徐恩泽。被告:耿振尧。131126195801134812。被告:郎明举。133029196603280112。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利与被告耿振尧、朗明举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利撤回诉讼。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共计1495元由原告韩明利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