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杨某、杜孝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5号申请人杨某。监护人杜孝兰。申请人杨某要求宣告杨明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某诉称其父杨学军于2004年因病去世,其母杨明丽自2010年1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杨某现由其伯母杜孝兰抚养。申请人杨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明丽为失踪人。经查,杨明丽,女,1969年10月27日生,系申请人杨某之母,杨明丽于2010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杨明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明丽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明丽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杨某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杨明丽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明丽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