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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欧阳毅诉被告唐小红、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毅,唐小红,向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701号原告欧阳毅,男。委托代理人欧艳辉,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小红,男。被告向前,男。原告欧阳毅诉被告唐小红、向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乐小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代理书记员姜丽池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1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阳毅及委托代理人欧艳辉,被告唐小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阳毅诉称,原告与被告向前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同为宁远县疾控中心同事。2014年二被告在蓝山县承包工程需要借款,于2014年12月1日通过被告向前找到原告,要求借款10万元,尔后以被告唐小红的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向前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条上签字认可。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相互推诿,至今未予给付。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欧阳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借条1张,拟证明被告唐小红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向前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唐小红辩称,借款是事实,但现在还不起。被告唐小红在审理过程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向前未答辩,亦未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交证据。在庭审过程中,本院主持了双方质证。被告唐小红对原告的证据一质证认为,无异议。被告向前未到庭参加法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审核认为,原告的证据一,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欧阳毅与被告向前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同事关系。因被告唐小红承建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2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欧阳毅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时间一年,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日。利息两分,到期时本息一次性付清。借款人:唐小红。”被告向前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借款,但二被告推诿,拒绝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其诉状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唐小红向原告欧阳毅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期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明确具体,合法有效,被告唐小红依约负有向原告偿还借款的义务。对于利息部分,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24,000元,系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4年12月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1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该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被告向前在借条中未注明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对被告唐小红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唐小红、向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欧阳毅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4,000元,共计1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唐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乐小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丽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