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周继亮与王大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亮,王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周继亮,男,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王大庆,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继亮与被执行人王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已依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继亮申请终结案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