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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吴存祝、李佩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吴存祝,李佩云,吴存保,张美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21执7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住所地凤台县。负责人:陶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存祝,男,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佩云,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吴存保,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张美敬,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存祝、李佩云、吴存保、张美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凤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将予以划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决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执行人吴存祝、李佩云、吴存保、张美敬在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徐同进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