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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谢文东与XXX、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东,XXX,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谢文东,男,1980年7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007123177,汉族,住临朐县九山镇龙响店子村。被告XXX,男,1982年9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209023254,汉族,住临朐县七贤镇朱壁店子村。被告李芹,女,1983年5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305103940,汉族,住临朐县七贤镇朱壁店子村。原告谢文东与被告XXX、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文东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X、李芹的起诉,而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文东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X、李芹的起诉,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