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101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建双、黄世英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建双,黄世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7101刑初7号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何建双,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世英,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柳铁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伍朝艳、书记员蒙清文、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盗取电缆线后,取出其中的铜芯作为废旧物资出售,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建双伙同黄世英先后3次到湘桂铁路线来宾至良江区间红水河大桥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打开桥上的电缆箱,用钢锯把箱内的4根电缆锯断,再把另一头的4根电缆锯断,每次均盗得4种型号(SPTYWPL23-12B、23-16B、23-28B、23-33B)的电缆各约10米。经鉴定,盗取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5190元。2.2015年1月份,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与罗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窜到湘桂铁路线来宾至良江区间红水河大桥上,用同样的手段盗得上述4种型号的电缆各2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460元。3.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世英先后2次到湘桂铁路线来宾至良江区间红水河大桥上,用同样的手段盗得上述4种型号的电缆各1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460元。4.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被告人何建双先后2次到湘桂铁路线来宾至良江区间红水河大桥上,用同样的手段盗得上述4种型号的电缆各10米,共计价值人民币3460元。综上,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共同盗割铁路电缆4次,两人又各自盗割铁路电缆2次,二被告人盗割的电缆均价值人民币12110元。2015年5月20日,侦查机关将黄世英抓获。同日,黄世英协助侦查机关将何建双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称量记录、情况说明、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伍某、罗某证言,被害人林某陈述,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均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世英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何建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何建双、黄世英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建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世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英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