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民一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桂民与王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民,王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124号原告:张桂民,男,汉族,茌平县北关小学教师。被告:王玉国,男,汉族,茌平县周楼小学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民与被告王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张桂民承担。审判员 肖凤芝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