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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北侧)。法定代表人:蔡怀彬。申请人执行人: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翠竹园小区中心广场2幢201室,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向荣。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唐风玲。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合肥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14)合仲字第3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合肥顺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101022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