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花兆臣与徐均刚、张锡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兆臣,徐均刚,张锡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300-1号原告花兆臣。被告徐均刚。被告张锡芹。本院在审理原告花兆臣与被告徐均刚、张锡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徐均刚、张锡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花兆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均刚、张锡芹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