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0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廖跃进与李岳辉、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洋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跃进,李岳辉,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洋环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03842号原告廖跃进。委托代理人朱灿洪,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旌晶,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岳辉。被告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明。被告湖南海洋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廖跃进与被告李岳辉、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洋环球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廖跃进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岳辉、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洋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廖跃进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0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354元,由原告廖跃进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武人民陪审员 严丽君人民陪审员 黄巧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