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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费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童国仁与顾燕青、张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费字第458-1号原告童国仁与被告顾燕青、张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1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燕青、张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003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4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剑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