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玉萍与江强、胡学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玉萍,江强,胡学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卢玉萍,女。被执行人江强,男。被执行人胡学芬(系江强之妻),女。申请执行人卢玉萍与被执行人江强、胡学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卢玉萍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江强、胡学芬支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300000元没有执行,申请执行人卢玉萍同意法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秭归执字第0039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余卫华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余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