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浙江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浙江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21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周加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叶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浙江美声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法定代表人翟所强。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3项,即“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45平方米土地;3、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58.26平方米的围墙”。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依其法定职权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为:被执行人于2008年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位于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398号厂区西侧、南侧总计120.45平方米的土地,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占地面积为58.26平方米的围墙。经认定,非法占用的土地位于《姚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为0.0120公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该宗非法占用的土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土地管理,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45平方米土地;2、处罚款人民币陆佰零贰元贰角伍分;3、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58.26平方米的围墙。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5年5月20日缴纳了罚款602.25元。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3项未能自觉履行。因被执行人未能全部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对未履行部分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作出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申请执行人依据合法的行政行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要求强制执行(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3项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善综执字[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0.45平方米土地;3、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58.26平方米的围墙”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平华审 判 员 胡锦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