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9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海虹老人涂料(烟台)有限公司与金地集团扬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虹老人涂料(烟台)有限公司,金地集团扬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涂装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91民初4号原告海虹老人涂料(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淑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鑫宇、宫少朋,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地集团扬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吴洲东路200号101幢301室。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狮山路131号。被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涂装分公司,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虹老人涂料(烟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地集团扬州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涂装分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虹老人涂料(烟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朝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潘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