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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丽云与杨春利、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云,杨春利,郭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59号原告潘丽云。被告杨春利。被告郭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云诉被告杨春利、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丽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丽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丽云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力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