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潘丽云与杨春利、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丽云,杨春利,郭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559号原告潘丽云。被告杨春利。被告郭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云诉被告杨春利、郭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丽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丽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丽云负担。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力赫 来源: